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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迭代升级,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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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共六章36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9份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具体如下:
  
  
  
  一、信用评价范围——拓宽为“纳税缴费”
  
  新《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二、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
  
  
  
  三、信用评价规则调整
  
  (一)优化了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二)规范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新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专用**以外的其他**等违法行为被移送**机关或者被**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等情形。
  
  (三)优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其中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并设起评分。
  
  (1)优化起评分规则
  
  
  
  (2)调整扣分机制
  
  
  
  (四)扩充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两批共计14项“首违不罚”事项。
  
  根据新《办法》的官方解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都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扩充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完善信用修复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新《办法》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由原来的22项(2021年第31号附件2)扩充至33项。相较于新《办法》出台前主要有以下变化: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一)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
  
  《信用修复标准》第1-21项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立行立改、尽早纠正。
  
  (二)建立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标准》第10-15项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按照补缴比例*100%、80%、60%、40%修复扣分分值,综合计算修复加分。适当缓解部分企业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
  
  (三)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信用修复标准》第22项明确: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
  
  (四)细化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
  
  新《办法》出台前D级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需满足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信用修复“等待”时间较长、难度较大。《信用修复标准》第23-32项进一步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致同提示
  
  新《办法》的出台,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同时保持了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和纳税遵从。第一次适用新《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
  
  对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来说,因其“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直接判级为M级,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按照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对所有经营主体来说,应了解并掌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变化,维护或升级为A级经营主体,并享受相应激励措施。若为C级、D级经营主体,因其受税务机关严格管理,应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如有需要,也可以及时引入外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协助,确保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能够顺利进行。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欢迎您与致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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