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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观点:欧盟综合修订法案助力企业报告流程优化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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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6 2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推出了一项综合修订法案(以下简称“综合法案”),旨在对《欧洲绿色协议》的三大核心法规进行调整,以优化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流程并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涉及的法规包括: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欧盟分类法》
  
  此外,综合法案还将对欧盟其他相关监管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提案预计将在约四周后提交欧洲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CSRD修订要点
  
  1.适用范围调整
  
  现行CSRD适用于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两项的大型企业(净营业额5,000万欧元、总资产2,500万欧元、雇员250人以上)及欧盟上市中小企业。修订后仅适用于雇员超千人的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净营业额5,000万欧元或总资产2,500万欧元)。据测算,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数量将减少约80%。不再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可选择参照《中小企业自愿性报告准则》(VSME)进行自愿披露。
  
  2.价值链信息披露上限
  
  不再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可拒绝提供超出VSME规定的信息请求,避免对中小供应商造成合规压力。
  
  3.披露时限延展
  
  将原定2026/2027年生效的第二、第三批企业报告义务延后两年执行。
  
  4.附加要求废止
  
  取消欧盟委员会审议通过行业具体准则的权限,并取消强制要求企业从“有限保证”过渡到“合理保证”的可能性。
  
  欧盟分类法修订
  
  根据综合法案,欧盟分类法将进行以下六方面调整:
  
  1.适用范围收缩
  
  现行分类法报告义务范围与CSRD保持一致,修订后仅对最大型企业(与CSDDD的适用范围一致)实施强制披露,其余企业可选择自愿申报。
  
  2.部分合规申报机制
  
  新增经济活动“部分符合分类法”的披露选项,建立渐进式合规路径,支持企业分阶段实现全面对标。
  
  3.财务重要性阈值设定
  
  引入量化标准,仅要求对达到财务重要性水平的环境活动进行详细披露,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4.披露模板精简
  
  报告模板数量削减40%,保留模板的数据采集项精简30%,着重保留关键环境绩效指标。
  
  5.DNSH标准简化
  
  优先简化污染防控领域“避免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技术标准,明确2027年前完成全部DNSH标准体系优化。
  
  6.金融指标核算调整
  
  修订绿色资产比率(GAR)等关键指标计算方法,金融机构可比照新规简化28%的核算工作。
  
  注:分类法修订方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5年3月26日。
  
  CSDDD修订重点
  
  综合法案对CSDDD提出四项具体修订:
  
  合规时限调整
  
  ·过渡期截止日延长至2027年7月26日
  
  ·首批合规要求执行日推迟至2028年7月26日。
  
  尽调程序简化
  
  ·重点规范直接业务伙伴的尽职调查义务(系统性尽调覆盖率≥85%)
  
  ·间接合作伙伴尽调仅在有可信证据表明存在负面影响时启动(触发阈值设为30%风险概率);
  
  ·定期评估周期从24个月延长至60个月
  
  ·新增临时评估机制:当企业掌握新证据表明既有评估失准时,须在90日内更新尽调报告
  
  中小企业保护机制
  
  ·对大型企业价值链中的中小企业(雇员<500人)实施信息索取限制
  
  ·可索取信息范围严格限定于VSME第4.2条规定的12类基础数据
  
  ·建立争议解决通道:中小企业对过度数据请求可向成员国监管机构申诉(处理时限≤45个工作日)
  
  配套制度完善
  
  ·统一各成员国尽职调查标准差异度
  
  ·气候转型计划采纳要求与CSRD实现完全对接
  
  ·废止《欧盟民事责任协调条例》相关适用条款
  
  ·金融服务纳入监管范围后启动专项评估
  
  其它修订事项
  
  本综合法案还包含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优化条款及重点领域投资计划改革方案。具体内容请查看欧盟委员会新闻公报。
  
  致同观点
  
  综合法案对适用范围标准的简化和调整,将显著减轻中小规模市场主体的报告负担。同时,信息披露流程的优化将使所有企业受益,无论其当前仅需开展范围界定评估,还是必须按照完整版《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进行披露。
  
  新规为企业提供了更充裕的合规准备期,有助于企业系统性地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要求,并逐步建立符合高标准可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的流程管控机制。致同建议:
  
  1.保留在CSRD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持续推进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及时满足监管要求。
  
  2.退出强制披露范围的企业,建议主动采纳VSME实施自愿披露。
  
  3.所有企业需重点关注法案提出的价值链信息披露上限规则,通过VSME框架下的标准化数据交换机制,有效履行价值链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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