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正在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此外,2025年3月,致同正式出版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五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披露示例(2024)》,并已登陆各大电商平台发售。 系列内容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准则(CAS 22、CAS 37等)、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准则执行差异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金融工具披露示例”子系列,解析内容为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披露示例。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各类风险,其中涉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于此类风险敞口,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产生反向的风险敞口(即开展套期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告中反映企业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符合本章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企业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企业未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适用其他相关章的规定。 套期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套期关系的评估。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企业一旦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只能在该套期关系不再符合本章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终止应用套期会计,不得自行终止应用套期会计。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一、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 (二)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第十六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构成本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 企业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第二十三条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 (二)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三)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所确定的信息披露汇总或分解水平应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所使用的汇总或分解水平相同。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进行套期和运用套期会计的各类风险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每类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是如何管理各类风险的(包括企业是对某一项目整体的所有风险进行套期还是对某一项目的单个或多个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及其理由),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程度。与风险管理策略相关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企业指定的套期工具; (二)企业如何运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以评估套期有效性; (四)套期比率的确定方法; (五)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 第五十九条 企业将某一特定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除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定性或定量信息: (一)企业如何确定该风险成分,包括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之间关系性质的说明; (二)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的关联程度(例如被指定的风险成分以往平均涵盖项目整体公允价值变动的百分比)。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定量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套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及这些条款和条件如何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这些要求披露的明细信息应当包括: (一)套期工具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 (二)套期工具的平均价格或利率(如适用)。 第六十一条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即终止及重新开始)套期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披露本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风险管理策略与该套期关系相关的信息; (二)企业如何通过运用套期会计以及指定特定的套期关系来反映其风险管理策略; (三)企业重设套期关系的频率。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的套期关系数量并不代表本期内的正常数量,企业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以及该数量不具代表性的原因。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如果在套期关系中出现导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也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来源及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已运用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再发生的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针对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三)包含被套期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四)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五)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若已终止针对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调整,则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 第六十五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余额;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 (四)套期会计不再适用的套期关系所导致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第六十六条 对于每类套期类型,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二)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三)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第六十八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四)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重分类至当期损益的金额,并应区分之前已运用套期会计但因被套期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计不再发生而转出的金额和因被套期项目影响当期损益而转出的金额; (五)包含重分类调整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六)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计入利润表中单列项目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提供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调节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分析时,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别披露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一)和(四)的规定披露的金额; (二)分别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一)和(三)的规定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 (三)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 (四)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 第七十条 企业因使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而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于用于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信用衍生工具,每一项名义金额与当期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的调节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在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三)当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作为其新账面价值的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名义金额或本金金额,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继续披露这一信息,除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需要提供比较信息。 (三)财政部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八条第二款,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参照22号准则应用指南,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可能有以下情况:(1)合同条款允许合同一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2)合同条款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企业具有对类似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的惯例。(3)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如贵金属)之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4)作为合同标的的非金融项目易于转换为现金。 符合上述(2)或(3)所述条件的合同并非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应适用22号准则。对于符合上述(1)或(4)所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应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为按照预定的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确定其是否适用22号准则。 因此,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上述合同(或者一组类似的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的,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选择将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进行套期的,如果净敞口变动频繁,采用24号准则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选择将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问: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条件的套期关系,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答: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在认定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上三个条件,不得僵化地以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的一定量化指标(如80%至125%之间)作为认定套期有效性的硬性标准。 (四)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应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被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预期风险管理目标有效实现情况以及相应套期活动对风险敞口的影响。 公司开展符合条件套期业务并应用套期会计的,应按照套期风险类型、套期类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以及套期工具相关账面价值、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套期有效性和套期无效部分来源以及套期会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关影响。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预期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但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可结合相关套期业务情况披露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原因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五)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未恰当披露套期会计有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套期活动属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应用套期会计。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2)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3)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套期会计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例如,仅披露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名称、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和高度有效的结论,未按要求披露风险管理策略、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 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一是未将按照套期会计准则处理但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未将因处置套期工具产生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二是未将取消股权激励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三是未将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四是未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五是错误地将权益性金融工具(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六)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 案例2-09 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测试 一、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主要通过铜精矿冶炼生产阴极铜并在国内进行现货销售,销售价格参考国内现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年产销量约为20万吨。对于部分生产用铜精矿,甲公司采用进口方式从国际市场订购材料,通常从签订采购合同到装船、运抵港口,再到加工成阴极铜,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为了避免国内现货销售市场阴极铜价格波动,锁定冶炼过程中的利润,甲公司通过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对阴极铜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延迟定价机制主要体现为进口铜精矿价格盯准伦敦阴极铜未来某月现货平均价格,并扣除约定的冶炼加工等费用后确定,定价机制一般为M+1至M+4,M为装船(装船即存货风险转移)时间,数字1代表装船后第1个月伦敦阴极铜现货交易价格均价。 例如,2×18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3个月后在国内现货市场销售5,000吨阴极铜,对于冶炼过程中所需的铜精矿约2万吨(假设根据采购铜矿的平均品位,每1吨阴极铜平均消耗铜精矿4吨),甲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签订不可撤销的铜精矿进口合同,定价机制为M+4(出于示例目的,假设从签订合同到装船的时间较短),虽然伦敦阴极铜现货价格变化与国内阴极铜现货价格变化并不完全同步,但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及回归分析认为上述两个市场现货价格的变化存在较大程度的内在联系,延迟定价机制可以抵销大部分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 问题: (1)如何对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进行核算? (2)如何对预期销售指定套期关系并进行有效性测试? 二、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略 三、 案例解析 甲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是否需要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核算,进而分析如何将嵌入衍生工具和预期销售指定套期关系并进行有效性评价,具体如下: 第一,对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延迟定价条款使企业进口贸易中所需支付的金额随着未来伦敦阴极铜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属于嵌入衍生工具。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在铜精矿装船前延迟定价条款与铜精矿进口的待执行采购合同紧密相关,因此无须拆分。而在铜精矿装船后,铜精矿的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需要就该铜精矿确认存货采购及相关应付账款,此时基于装船后第4个月伦敦阴极铜现货均价结算的延迟定价条款与装船时的现货价格之间并不紧密相关,所以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不紧密相关,因此,延迟定价条款需要在装船后从主合同中拆分出来,并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该延迟定价条款作为非期权嵌入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由于预计上述分拆的衍生工具现金流量变动可抵销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所以甲公司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将上述拆分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二,对被套期项目,即2×18年4月1日后首先发生的5,000吨阴极铜预期销售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是极可能发生的。如果甲公司基于可观察的事实和相关因素,如类似交易之前发生的频率、甲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从事此项交易的能力、甲公司拥有的资源、甲公司的业务计划、预期交易发生时点距离当前的时间跨度和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等,预计3个月后5,000吨的阴极铜销售是极可能发生的,那么上述预期销售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三,对套期关系的指定进行分析。基于甲公司的套期策略,即通过使用铜精矿进口合同中的延迟定价条款对冲预期阴极铜销售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如使用套期会计,甲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准备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第四,对于套期有效性的评价进行分析。由于衍生工具的结算是基于装船后第4个月伦敦阴极铜平均现货价格,而被套期的预期销售是2×18年4月1日后首先发生的5,000吨阴极铜销售,所以时间不完全匹配会造成套期无效部分,同时伦敦和国内也具有不同的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差异、交易品种的差异以及汇率变动都会影响套期有效性。如果甲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回归分析认为上述两个市场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通常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交易各方信用状况良好,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指定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为不存在相对权重失衡的实际数量,则甲公司可认为该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可以应用套期会计,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二、年报分析:套期会计披露示例 示例1 中兴通讯(000063.SZ)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套期 (1) 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2)开展符合条件套期业务并应用套期会计 现金流量套期 本集团将外币远期外汇合约指定为以外币计价结算的未来支出形成的汇率风险的套期工具,本集团对这些未来支出有确定承诺。这些外币远期外汇合约的余额随预期外币支出的规模以及远期汇率的变动而变化。本集团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套期无效部分主要来自于远期汇率差异,本年度确认的套期无效的金额并不重大。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以及平均汇率如下: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如下: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调整如下: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公允价值套期 本集团通过操作远期外汇合约对冲因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其中,公司操作衍生品坚持风险中性原则,不作市场判断,以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以及外币借款为背景,选取合适的保值产品以及对冲比例进行风险对冲。本集团将远期外汇合约指定为集团外币敞口形成的汇率风险的套期工具,本集团的外币敞口为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本集团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套期无效部分主要来自于远期汇率差异。本年度和上年度确认的套期无效的金额并不重大。财务报表中,将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亦计入当期损益。 于2023年,本集团无签订指定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关系的远期外汇合约。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如下: 单位:千元 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调整如下: 单位:千元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套期无效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示例2 潍柴动力(000338.SZ)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 子公司KION将远期外汇合同指定对预期销售、预期采购以及确定承诺的多种货币外汇风险进行现金流量套期。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总额折算为人民币 3,962,059,590.23 元 (欧元 526,470,572.87),其中 1 年内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3,603,846,195.50 元 (欧元 478,871,891.72 ),剩余部分将于 2026 年到期。被套期项目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为 2025 年至 2026年。本年无重大无效套期的部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为亏损人民币73,848,401.50 元 (欧元 8,951,000.00) 。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如下: 单位:元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主要币种的远期外汇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以及平均价格或汇率如下: 单位:元 公允价值套期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子公司 KION 签订了名义金额为 100,000,000.00 欧元的利率互换合约,根据该协议本集团收到按固定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以名义金额为基础按照欧元区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可变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互换的目的是对固定利率中期票据的利率风险进行公允价值套期。本年无重大套期无效的部分。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如下: 单位:元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如下: 单位:元 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调整如下: 单位:千元 KION 通过签订分期偿还利率互换合约,对租赁应收款项的利率风险进行公允价值套期。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合约反映了被套期项目组合的名义金额和到期情况,并将于 2031 年到期。总体而言,此公允价值套期使租赁应收款享有与其相关货币区一致的可变利率。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一可变利率与被套期项目组合再融资的可变利率相等。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如下: 单位:元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如下: 单位:元 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调整如下: 单位:元 示例3 康龙化成(300759.SZ)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套期 (1)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现金流量套期 集团将美元远期外汇合约指定为以美元计价结算的预期销售形成的汇率风险的套期工具,本集团对这些预期销售有确定承诺。这些美元远期外汇合约的余额随预期外币销售的规模以及远期汇率的变动而变化。本集团通过定性分析,由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关键条款匹配,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本年度的套期无效部分的金额并不重大。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以及平均汇率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列示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示例4 中国银行(601988.SH) 套期会计 (1)公允价值套期 本集团利用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及利率互换对汇率和利率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保值,汇率及利率风险通常为影响公允价值变动中最主要的部分。被套期项目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金融投资”和“应付债券”等。 (i)下表列示了本集团及本行公允价值套期策略中所用的衍生套期工具的具体信息: 中国银行集团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上述套期工具的到期日及平均汇率/利率信息如下: 中国银行集团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ii)下表列示了本集团及本行公允价值套期策略中被套期项目的具体信息: 中国银行集团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本集团及本行公允价值套期产生的净收益/(损失)如下: (2)净投资套期 本集团在有限的情况下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套期。本集团以与相关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同币种或汇率关联币种的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以及外汇远期及掉期合约对部分境外经营进行净投资套期。在以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以及外汇远期及掉期合约组合作为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中,本集团将远期合约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2024年度无套期无效部分(2023年:无)。 (i)本集团净投资套期策略中所用的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具体信息: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此类吸收存款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02.67亿元(2023年12月31日: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73.58亿元和人民币3.80亿元),本行此类吸收存款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63.97亿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80.08亿元)。 (ii)下表列示了本集团及本行净投资套期策略中所用的衍生套期工具的具体信息: 中国银行集团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 单位:百万元 上述套期工具的到期日及平均汇率如下: 中国银行集团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iii)本集团及本行净投资套期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其他综合收益影响如下: 单位:百万元 示例5 农业银行(601288.SH) 衍生金融工具及套期会计 本集团主要以交易、资产负债管理及代客为目的而叙做与汇率、利率及贵金属等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 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名义金额及其公允价值列示如下表。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名义金额仅为表内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对比的基础,并不代表所涉及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当前公允价值,因而也不能反映本集团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随着与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相关的市场利率、外汇汇率或贵金属价格的波动,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可能对本集团产生有利(资产)或不利(负债)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在不同期间有较大的波动。 本集团部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遵循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安排或类似协议。本集团与交易对手之间的该类协议通常允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净额结算。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以总额结算。但在一方违约前提下,另一方可以选择以净额结算。本集团未对这部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予以抵销列示。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并未持有除衍生金融工具外的适用净额结算安排或类似协议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公允价值套期 上述衍生金融工具中包括的本集团及本行指定的公允价值套期工具如下: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本集团及本行利用利率掉期对利率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保值。被套期项目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债权投资。 公允价值套期产生的净收益/(损失)如下: 上述套期工具名义金额到期日信息如下: 本集团及本行在公允价值套期策略中被套期项目的具体信息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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