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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等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把土地审批关,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通知》提出,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管控作用,规范商品住房用地审批供应行为。在农转用审批环节,凡是农转用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用地,或农转用地块所在土地空间管制区为允许建设区,且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审批条件的,可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其供地用途应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通知》要求,严把土地审批关,加强对海岸带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重大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在上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且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的,方可办理该范围内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各市县进行填河、填湖用于住宅开发建设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通知》强调,要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促进优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市县应原则上将一线岸线及规划建设的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主要用于度假区、酒店、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建设,确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在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供应及用途改变审批手续。(作者:尹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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