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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IFRS研究:2025年需关注的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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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IFRS研究:2025年需关注的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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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1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也正式区分为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与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2025年,IASB发布了《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财务报表中的不确定性披露》,并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根据应循程序,IASB继续推进租赁准则的实施后审议工作,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ISSB继2023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之后,2024年启动了“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和“人力资本”两个项目,并于2025年发布了《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本文对编制2025年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需关注的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提供了概括性汇总,以帮助读者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已发布且于2025年度生效的修订
上述于2025年度生效的修订内容将影响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缺乏可兑换性》(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修订)
主要内容
(1)缺乏可兑换性的定义
一种货币可以兑换成其他货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包括正常行政延迟),通过某一市场或能够在外汇交易中产生可执行权力和义务的交易机制,可以将该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
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把握“在计量日”和“为特定目的”两个关键点。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不重大(insignificant)金额的其他货币,那么该货币和其他货币之间就缺乏可兑换性。
(2)缺乏可兑换性情形下即期汇率的确定
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当时的经济状况和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外汇交易。
当存在多个汇率可供选择时,企业应当采用交易或资产、负债的账面余额所反映的未来现金流量在计量日发生时可用来结算的汇率。
(3)信息披露
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为增强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受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影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理解,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即期汇率的测算过程;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
影响
该修订主要应对一种货币可能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极少数情形,因此预计不会对我国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财务报表中的不确定性披露》
主要内容
通过增加6个示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准则的随附指南进行修订,说明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不确定性影响时应当如何应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个示例聚焦于重要性判断、附注中分解信息的披露、特定风险影响的相关披露、假设的披露、不确定性相关假设的披露、退役和场地复原义务的披露。虽然这些示例均与气候相关,但所述原则与要求同样适用于除气候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不确定性。
影响
此次增加的6个示例作为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随附示例,未增加或者改变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属于非强制性指南。
(二)已发布且于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
于 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由于允许提前采用,也可能会影响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企业需要做好影响分析和提前应对工作。
上述于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修订明确了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日期,即在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或资产转移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在结算日(即负债消除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IASB在该修订中还制定了一项会计政策,允许主体当且仅当已启动付款指令并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对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一是没有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的实际能力;二是没有获取因付款指令而用于结算的现金的实际能力;三是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主体若选择采用该会计政策,则应将其适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2)金融资产的分类
该修订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基本借贷安排。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主体需要分别考虑利息的不同要素。利息的评估应聚焦于主体获得了什么补偿,而非获得了多少补偿。但主体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表明,主体获得了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补偿。合同现金流量在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时,不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二是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果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化(不管现金流量变化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主体可能还需要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化不直接相关,那么当且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合同现金流量与不包含或有特征、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是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当主体接收现金流量的最终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主体需要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现金流量与待分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如何受到其他合同安排(如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或权益工具)的影响。
四是合同挂钩工具。合同挂钩工具通过瀑布支付结构来安排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次序,产生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的分配不成比例。有些交易可能包含多种债务工具,看似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际上是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现金流量以偿付债权人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债权人持有优先级债务工具,结构化主体的担保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在优先级债务工具无法偿付时,该担保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工具。在这种情形下,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应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非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合同挂钩工具交易中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不在IFRS 9分类要求范围内的金融工具,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相关信息披露
IASB增加了披露要求,以提高投资者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和具有或有特征(如与ESG挂钩的目标)的金融工具投资的透明度。
影响
上述修订中,“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机构最为相关,“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和新增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与所有企业都相关。
2、《年度改进(第11卷)》
主要内容
(1)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小范围修订
为了解决IFRS 1第B6段的措辞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不一致而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混淆的问题,IASB将IFRS 1第B6段中的“conditions”一词修订为“qualifying criteria”,以与IFRS 9的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IASB在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中增加了两项索引,分别对应IFRS 9第6.4.1(1)段和第6.4.1(1)至(3)段的内容,以澄清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完整体现且不超越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
(2)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和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1)对IFRS 7的小范围修订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IFRS 7进行了修订,删除了IFRS 7第27段、第27A段和第27B段的规定,但是未删除第B38段中引用第27A段的内容。
为解决IFRS 7第B38段引用已删除段落表述的问题,IASB将第B38段中对第27A段的引用予以删除,并替代为对IFRS 13第72段和第73段的引用。同时,将“inputs that were not based on observable market data”的表述替换为“unobservable inputs”,以使IFRS 7第B38段的措辞与IFRS 13第72段的措辞和概念保持一致。
2)对IFRS 7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实施指南第IG20B段提及了其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而其他段落(如第IG20C段)均没有提及其示例未就IFRS 7的某项规定进行说明。为了明确该实施指南没有必要就IFRS 7中的所有规定进行说明,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段,在引言部分增加一项声明就此事项予以澄清,并对实施指南第IG20B段进行修订,简化了“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的表述。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IFRS 13对IFRS 7第28段进行了修订,以使该段的措辞与IFRS 13保持一致,但是未对实施指南第IG14段进行相应地修订。为了消除IFRS 7第28段和实施指南第IG14段之间的不一致,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4段,以使其措辞与IFRS 7第28段保持一致,同时提高该段示例中文字表述的一致性。
(3)对IFRS 9的小范围修订
一些利益相关方建议IASB明确,当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承租人是否应当根据IFRS 9第3.3.3段的规定确认相应的利得或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2.1(2)②段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在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不仅应当适用第3.3.1段的规定,还应当适用第3.3.3段的规定。
一些利益相关方提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第105段的规定与IFRS 9第5.1.3段的规定不一致。根据IFRS 15第105段规定,企业应当将无条件获得对价的权利单独列示为一项应收账款,但是根据IFRS 9第5.1.3段规定确认的应收账款,其初始计量金额可能与确认为收入的交易价格金额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5.1.3段进行了修订,将“交易价格(根据IFRS 15的定义)”的表述替换为“适用IFRS 15确定的金额”,并在附录1中删除“交易价格”一词。
(4)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的小范围修订
IFRS 10第B73段规定,代表投资方行动的一方被视为实质代理人,且确定其他方是否作为实质代理人行事需要判断,而IFRS 10第B74段规定,当投资方或者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有能力主导某一方代表投资方行动时,该被主导方就是实质代理人。由于第B74段的表述过于结论性,与第B73段中“需要判断”的要求不一致,为此IASB对第B74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更具结论性的表述,并澄清该段仅为举例说明。
(5)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的小范围修订
IASB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从未定义过的“成本法”(cost method)的索引,将“the equity or cost method”的表述修改为“the equity method or at cost”。
影响
年度改进仅限于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的措辞,纠正相对不重要的预期之外的结果、疏忽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之间的冲突,预计不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3、《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指,因生产电力的能源取决于不可控的自然条件(例如天气),而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风险的合同。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包括购买或出售此类电力的合同和涉及此类电力的金融工具。但是企业不能将适用于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有关会计处理类推至其他合同、项目或交易。
(2)“自用”要求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作为IFRS 9第2.6(2)段和第2.6(3)段所述情形之外、适用IFRS 9第2.4段的其他合同,企业应当评估以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是根据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以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的,进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适用“自用”要求。
此外,企业应当采用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的规定,评估此类合同是否为根据预期使用要求接收电力的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3)套期会计要求
该修订明确,如果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允许企业将与套期工具涉及的发电设施预期交付可变电量相一致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可变名义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同时,如果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此类合同的现金流量,以通过上述方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发生为条件,则可推定该预期电力交易是极可能发生的。
(4)披露要求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A段明确,针对符合“(1)适用范围”规定且由于不满足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规定而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购电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此类合同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业绩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及相关风险的合同特征信息、在报告日由此类合同产生的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相关信息、影响企业财务业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等。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B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根据该修订新增“(三)套期会计要求”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合同,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别分别披露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相关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C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以采购电力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包括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根据IFRS 9第2.4段和该修订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及第B2.8段的规定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交叉索引已按照上述第30A段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其他附注中披露的涉及此类合同的相关信息。
(5)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本部分规定与“(4)披露要求”的规定基本一致。
影响
随着未来几年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增加,电力购买协议将越来越多。该修订将有助于提升对这些协议会计处理的一致性。由于是小范围修订,预计该修订主要影响存在电力购买协议的企业。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IFRS 18)
主要内容
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相比,IFRS 18引入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改进利润表结构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没有对利润表的结构作出专门规定,为提供更有用的信息,统一利润表结构,提高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IFRS 18新引入3个收益和费用类别——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即要求企业将利润表中的损益分为经营类、投资类、筹资类、所得税费用类以及终止经营类5类,并要求企业新增列示经营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2个小计项目。
(2)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
为提高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指标的含义和用途,IFRS 18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概念,将其界定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信息传播中使用的,用于向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看法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项目。IFRS 18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各项管理层业绩指标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定的最直接可比的总计或小计项目之间的调节过程、各项管理层业绩指标计算方式及其变动说明、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等。
(3)强化信息汇总和分解
为进一步提高报表信息决策有用性,IFRS 18制定了报表信息归集的强化指南,明确阐述了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提出了汇总和分解项目的原则、一般要求及特定要求。
此外,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作出有限修订,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并非是向客户提供融资等的一般企业(通常为非金融企业)将已收利息和股利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已付利息和股利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特定企业(如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收益和费用在利润表的分类确定其利息和股利现金流量的分类,并明确现金流量表间接法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以“经营利润”为唯一起点。IASB还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商誉”行项目。
影响
该准则将影响目前使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每个报告主体。利润表中对损益类别的划分,应当在报告主体层面进行。因此,主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
主要内容
(1)准则的适用范围
当且仅当主体在报告期末符合以下条件时,主体可以选择在其合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本准则:一是主体为子公司;二是主体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三是主体的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
当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主体则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一是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或正处于发行过程中;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资产,并将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2)准则的基本要求
IFRS 19仅为披露准则,规定了满足上述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允许采用的简化披露要求,要求该类子公司无须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但应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
IFRS 19允许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或终止采用本准则。主体可以多次采用本准则,例如,主体在以前期间曾采用本准则,在上一期间未采用本准则,当前期间仍然可以选择采用本准则。
(3)披露要求
为确保使用者获得重要信息,IASB在简化披露要求时,针对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短期的现金流量、义务、承诺和偶发事件,计量不确定性,金额的分解,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设定了简化原则。基于这些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主要简化了现行企业合并、收入、租赁等38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为确保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未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进行简化。
影响
IFRS 19属于一项自愿采用准则,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可以自愿采用这项准则,以简化披露要求,但应继续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6、《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for SMEs)
主要内容
(1)修订“第2章 概念和一般原则”所作的主要简化
IASB在根据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对中小主体准则“第2章 概念和一般原则”进行修订时,保留了“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概念。该概念有助于IASB平衡中小主体准则中特定要求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益,也有利于中小主体充分利用其资源并针对特定要求获得豁免。使用豁免规定的中小主体需要披露如何以及为何应用该豁免规定。
(2)修订“第9章 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所作的主要简化
IASB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对中小主体准则“第9章 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进行修订时,为了简化对“控制”的应用,保留了可推翻的假设,即当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的多数表决权时,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
(3)修订“第11章 金融工具”所作的主要简化
IASB将中小主体准则原来的“第11章 基本金融工具”和“第12章 其他金融工具问题”合并为“第11章 金融工具”,使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相衔接。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分类要求,引入了一项补充原则,即要求中小主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但省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根据企业管理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要求,中小主体很少在多个业务模式下持有金融资产,省略对业务模式的评估不太可能显著影响中小主体对其金融资产的分类;二是简化了以零对价签发的集团内部财务担保合同的要求,将这类合同纳入“第21章 准备和或有事项”的范围;三是保留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所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未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4)修订“第19章 企业合并和商誉”所作的主要简化
IASB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对中小主体准则“第19章 企业合并和商誉”进行修订时,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简化了企业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即只要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在不涉及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靠计量,中小主体即可确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由于中小主体准则要求中小主体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未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将计入商誉,因此合并成本在无形资产或商誉中的分配不影响摊销;二是省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中关于回购权的额外指南,因为回购权在中小主体中并不普遍;三是简化了非控制性权益的计量要求,即不允许购买方选择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
(5)修订“第23章 客户合同收入”所作的主要简化
IASB 将“第23章 收入”更名为“第23章 客户合同收入”,使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相衔接。考虑到中小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比采用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合同更为简单,IASB简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的“五步法”,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使其与中小主体同客户讨论合同时使用的语言保持一致,如使用“承诺”一词表示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承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来代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使用的“履约义务 ”一词;二是限制中小主体应用“第23章 客户合同收入”时所运用的判断,如要求中小主体将取得合同的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取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有关评估这些成本是否构成资产的要求;三是删除与中小主体无关的内容,如应付客户对价;四是简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的披露要求。
影响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不具有公共受托责任的主体(即IASB所指的中小主体)。按照IASB的界定,如果主体的权益或债务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或其以受托方式持有资产,则该主体具有公共受托责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以及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符合这一界定。
7、《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的修订)
主要内容
(1)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新增了如下折算规定:
?对于功能货币为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但列报货币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主体,需以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对所有金额(即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及比较信息)进行折算。此前,资产和负债项目按期末汇率折算,收益和费用项目则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本次修订确保所有金额以当前计量单元列报,提升了财务报表对使用者的可比性与有用性。
?当主体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并对功能货币为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境外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折算时,该境外经营的比较信息不应采用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而是应当采用一般物价指数进行重述。此例外规定可降低编制成本,并维持财务比率的一致性。
?主体需披露其应用上述新要求的时点,以及因此将所有金额按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这一事实。
?若列报货币不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主体需披露该事实;受本次修订影响且存在境外经营的主体,应提供此类经营的财务信息摘要,以协助使用者评估其对主体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2)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新增的披露要求,已同步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中相应段落的索引已作修改,以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中新增的段落。
影响
该修订主要涉及功能货币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母公司,在合并功能货币为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子公司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因此预计不会对我国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IASB目前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修订完成的项目
为便于读者了解IASB的最新动态,我们整理了IASB目前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尚未修订完成的项目,具体如下: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已发布且于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
于 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由于允许提前采用,也可能会影响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企业需要做好影响分析和提前应对工作。
上述于2025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
主要内容
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主要修订
(1)关于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允许企业在披露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时,仅披露融资排放(即与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和投资相关的排放,包括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排放),与衍生品以及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承保业务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可不予披露。同时,要求采用该项豁免的企业说明其界定的衍生品范围,并描述被排除的相关金融活动情况。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对衍生品界定的示例说明(即企业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其他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定义衍生品范围);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定量披露所排除的衍生品或金融活动金额,允许定性描述;新增要求企业单独披露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额,以及若企业披露的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不限于融资排放,应将其中的融资排放额单独披露。
(2)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从事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助于反映所面临的气候相关转型风险的行业分类标准对融资排放进行分解披露,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行业或同地区企业普遍使用的标准,不再强制要求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此外,企业还需披露所使用的具体行业分类标准及相关选择依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未采用前期提出的层级式标准选用体系(即优先使用GICS,再考虑所在地相关要求),删除了《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中所有关于GICS的表述,允许企业自主决定适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明确若企业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务,可分别使用不同的行业分类标准。
(3)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若企业或其部分实体(如子公司、分支机构、特定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方法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则该企业或该部分实体可使用所在地要求的方法。
(4)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若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全球变暖潜力值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则该企业或该部分实体可使用所在地要求的核算依据。
(5)关于过渡期披露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过渡期比较信息的披露要求:一是若企业在当期变更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应调整相应比较信息;二是若企业在比较期间披露了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应在当期单独披露比较期间的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额以及融资排放额(如适用);三是若企业在比较期间披露了分行业的融资排放信息,且在当期变更了行业分类标准,应调整相应比较信息。
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主要修订
ISSB在接管SASB标准的更新维护工作后,于2023年6月修订了其中的气候相关披露指标,以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衔接。为确保两者的持续同步,ISSB在本次修订《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同时,也对SASB标准中的资产管理和托管活动、商业银行、保险3个行业标准中的融资排放披露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正在进行中的项目
结束语
2025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稳健发展的一年。IASB方面,在这一年,随着IFRS 18和IFRS 19两项新准则在2024年的发布,推进其实施与应用成为IASB本年度的工作任务之一。此外,IASB积极推进《费率管制活动》、《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其减值》、《权益法会计》、《准备——针对性改进》等项目。随着IASB加速完成现有准则制定项目,2025年IASB启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修订等项目。ISSB方面,IFRS S1和IFRS S2于2024年生效并予实施,持续跟踪并研究解决准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成为ISSB的一个工作重点。与此同时,ISSB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和《人力资本》项目,截至目前,这两项研究均已顺利完成初期的规划、范围界定与初步市场调研工作,全面进入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影响”阶段。
以上项目对中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实务可能会有较大影响,因此,一方面建议中国利益相关者及时研究这些准则项目中的新提议可能会带来的实务变化与影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IASB和ISSB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建议相关企业未雨绸缪,提前评估这些新动向或新决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其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并做好与外部投资者等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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